天津市维科车辆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际创业中心与天津市维科车辆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6603号
原告: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际创业中心(海外留学生创业园),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中心员工。
被告:天津市维科车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火炬大厦)辅楼2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际创业中心(海外留学生创业园)与被告天津市维科车辆技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际创业中心(海外留学生创业园)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原告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际创业中心(海外留学生创业园)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美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