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维科车辆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四机铁路装备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维科车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4民初13852号之一
原告:青岛四机铁路装备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2号B座21G。
法定代表人:陈春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雪静,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东,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维科车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2号(火炬大厦)辅楼221。
法定代表人:周学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男,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四机铁路装备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维科车辆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津
人民陪审员  徐秀琴
人民陪审员  杨玉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熠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