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昆明信息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2民初10511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礼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华,女,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信息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丹霞路**昆明新闻中心大楼****iv>
法定代表人:赵健吾。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信息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吴 献 雅
审判员 陈依卓宁
审判员 闻 汉 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海 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