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与昆明信息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4154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昆明信息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1999号高新孵化君浩大厦A座9楼。
法定代表人:答智泉。
原告***与昆明信息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楼三丹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尉安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