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信息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昆明信息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691号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宣化路3号2层2641室。
法定代表人:王雪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朦朦,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昆明信息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高路1999号高新孵化君浩大厦A座9楼。
法定代表人:答智泉。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信息港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许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文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