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2173号
廊坊**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陕西能源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山创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廊坊**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能源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山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民终14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能源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山创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陕西能源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山创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廊坊**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400元。本案在执行中划拨陕西华山创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陕西华山创业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案款38100元。现款项兑现完毕,执行费也已经缴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能源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山创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