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6948号
申请人: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能源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创业有限公司、陕西能源凉水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创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毁损、隐藏、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山创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支行开设的账户(102808714947)中的1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