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84号
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潮白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栾城区裕翔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