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景隆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知民初985号 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潮白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栾城区裕翔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