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8民初1399号
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市场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595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
被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564851177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