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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晋城市多益工贸有限公司、盐城恒越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晋城市多益工贸有限公司、盐城恒越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并民初字第12号 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潮白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Z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多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小区11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城恒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民兴路50号(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多益工贸有限公司、盐城恒越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