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并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廊坊市大厂潮白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住所地**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区顾**路**号**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晋城市多益工贸有限,住所地山**省晋城市开发***小区**号楼******室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城恒越电气有,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民兴路**号50号(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多益工贸有限公司、盐城恒越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69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