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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并民初字第14-2号 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廊坊市大厂潮白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住所地**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区顾**路**号**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晋城市多益工贸有限,住所地山**省晋城市开发***小区**号楼******室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盐城恒越电气有,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民兴路**号50号(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多益工贸有限公司、盐城恒越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北京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69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