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执27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桂娟,女,1991年7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
被执行人:深圳佳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507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38221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周桂娟与被执行人深圳佳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133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4910.96元,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说明,载明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34910.96元。另,被执行人向深圳市财政局缴纳执行费423.66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133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2]1331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佳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