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佳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佳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32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佳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507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38221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佳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2]5414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9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款项40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的款项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 本院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2]5414仲裁裁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裁[2022]5414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佳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胡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