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佳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佳盟建筑装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61号
原告深圳佳盟建筑装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白族。
委托代理人**,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2013年8月15日。
二、员工工作岗位:人事助理。
三、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原告主张已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被被告盗走。被告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对此争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盗走劳动合同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故不能证明被告盗走劳动合同,本院认定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四、员工工资标准:原告主张被告每月工资3500元。被告主张其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2个月,期满后转正月工资4500元。为此,被告提供了一份经原告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12月18日签名的《员工转正申请表》,该表上记载:“试用期从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现薪金3500元,转正后4500元。”对此争议,本院认为,该《员工转正申请表》经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工资标准的依据,本院认定被告从2013年10月15日起月工资为4500元。
五、欠付2013年11月1日至30日工资差额:1000元。根据上述第四点认定被告月工资标准4500元,而原告仅按被告月工资3500元核发该月工资,应当补发被告该月工资差额1000元。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该月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六、欠付2013年12月1日至20日工资数额:3103.45元,2013年12月21日为周六双休日,非正常上班时间,该天不计算工资,且本院认定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离职,故工资应计算至2013年12月20日止,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该时间段工资3103.45元,原告对该裁项没有提起诉讼,视为认为仲裁裁决结果,本院予以准照。
七、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数额:13517.23元。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被告2013年9月15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被告于2013年10月8日至10日请事假,不得工资,不应计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内,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为13517.23元(3500-(3500÷21.75×3)+4500÷21.75×14+4500+4500÷21.75×15]。该数额比仲裁裁决数额少,等于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八、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和原因:2013年12月20日。原告主张被告自行离职。被告主张2013年12月21日被辞退。对此争议,本院认为,首先,被告主张被原告辞退,证明责任在被告,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其辞退,应由被告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原告提供了与被告的短信,内容为:“小*,你今天怎么没上班?你负责的行政人事资料放哪了?”,可间接证明原告此时仍没有辞退被告的意思表示。最后,被告主张于2013年12月21日被辞退,但当天为周六双休日,非正常上班时间,故被告主张原告当天辞退被告不符合常理。综上,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事实,认定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自行离职,原告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此,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九、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12月26日。
十、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2013年9月15日至12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949元;2、原告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30日工资差额1000元;3、原告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1日工资3105元;4、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00元;5、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
十一、仲裁结果:一、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9月15日至12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949元;二、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11月1日至30日工资差额1000元;三、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12月1日至21日工资3103.45元;四、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元;五、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2761.74元;六、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二、诉讼请求:1、无须支付被告2013年9月15日至12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949元;2、须支付被告2013年11月1日至30日工资差额1000元;3、无须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元;四、无须支付被告律师费2761.74元。
十三、关于律师费,被告支出律师费3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按支持被告的胜诉比例,酌情确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律师费2400元。该数额比仲裁裁决数额少,等于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决结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佳盟建筑装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2013年9月15日至12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17.23元。
二、原告深圳佳盟建筑装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2013年11月1日至30日工资差额1000元。
三、原告深圳佳盟建筑装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2013年12月1日至20日工资3103.45元。
四、原告深圳佳盟建筑装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李曦律师费2400元。
以上一至四项款项,原告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原告深圳佳盟建筑装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无须支付被告李曦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250元。
六、驳回原告深圳佳盟建筑装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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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赖国庆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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