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佳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佳盟建筑装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5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佳盟建筑装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佳盟建筑装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盟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佳盟公司提出上诉,请求:l、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2、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3年9月15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3517.23元:3、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人民币1000元;4、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103.45元;5、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400元。

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查明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事项为原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有争议,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其他事项,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数额以及被上诉人**的工资标准。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上诉人佳盟公司上诉认为劳动合同被李曦偷走,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工资标准,李曦的《员工转正申请表》已经明确写明转正后李曦工资为4500元,故佳盟公司应当按照4500元的标准补发李曦2013年11月工资差额1000元以及2013年12月1日至20日工资3103.45元。据此,原审关于佳盟公司应支付李曦2013年9月15日至12月2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517.23元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律师费,原审根据**诉请支持程度酌情判令佳盟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佳盟建筑装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振东

代理审判员*灵玲

代理审判员*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