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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中科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3民初99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4月4日生。
被告河南中科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峰诉被告河南中科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此,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郑州市二七区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中科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迪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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