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民辖终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联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华炀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晋联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晋联物流)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华炀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炀智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1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晋联物流上诉主张:本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载明的申请人的住所地在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源路299号,申请人的办事机构即在此,故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源路299号是申请人的住所地,本案依法应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地在厦门市翔安区,原审法院依法有权管辖本案。上诉人上诉无理,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