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恒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5321民初813号
原告广东恒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
法定代表人梁志刚,副总监。
委托代理人郭善启,男,系原告员工,住新兴县。
委托代理人梁伙坚,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恒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恒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3.1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芝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