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571昆山市玉山镇缪正梅建筑工程服务部与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3571号
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建筑工程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昆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XR1W29P,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女,198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庆丰西路669号2号房中天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41959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建筑工程服务部与被告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建筑工程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建筑工程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建筑工程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2152元,由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建筑工程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唐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