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5民初6629号之一
原告:太仓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塘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212949005。
法定代表人:章大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婷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庆丰西路669号2号房中天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41959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太仓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太仓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计2972元,由原告太仓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桂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