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蓝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5316号
原告: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庆丰西路669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419595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执业律师。
被告:昆山蓝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文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3834671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蓝溪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告名下财产214565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214565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