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3919号
申请人: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孟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T85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P7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庆丰西路669号2号房中天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4195953。
申请人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51046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51046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