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保1388号
申请保全人:***,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保全人:***,女,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保全人:***,女,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申请人: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庆丰西路669号2号房中天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2021)苏0583民初10514号原告***、***、***与被告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104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柳心宽
书 记 员  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