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执恢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昆山开发区庆丰西路669号2号房中天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83民初2391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振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昆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3民初23919号调解书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航通
审 判 员 刘 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章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