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滕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执1317号
申请执行人:滕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荆河中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蔡成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新,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青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静波,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滕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2022)鲁0124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滕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70492.43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50492.4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滕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责任保险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4元,减半收取计4752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立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经查,2022年7月12日,济宁优必特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平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鲁0124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济宁优必特轴承销售有限公司对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综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无法对其财产进行处置。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70492.43元及利息、诉讼费4752元,保全费3520元,已执行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贺 涛
审判员 曹文举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