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17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淑梅,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武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登冉,山东士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焦园乡乡政府西侧玉林苑内。
法定代表人:孟玉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登冉,山东士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佳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欢,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丁淑梅、鲁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8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45元,减半收取322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尚 杰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