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沭执异字第00071号
异议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管国彬,居民。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沭阳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沭阳六建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庙头镇庙头街。
法定代表人仲伟洲,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管国彬、程加贵、沭阳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亚洪
审判员 高允宽
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仲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