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源灯具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停止支付通知书

 

(2011)甬余催字第5号

 

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南雷支行∶

申请人浙江宏源灯具有限公司,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你单位对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南雷支行“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号码为AA/0105971258”(票面为金额10000元,申请人浙江宏源灯具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壹份,立即停止支付,待本院作出裁定或判决后再作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