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桐乡乌镇小城故事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执1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华路628号10层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97631407P。
法定代表人:丁恩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昌,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芳,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桐乡乌镇小城故事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子夜路地税所东面1幢五层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2Q46Y。
法定代表人:杨月。
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乌镇小城故事景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民初1026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款项580853.50元;申请人对工程款276073元在桐乡乌镇小城故事1#-10#、12#-16#楼工程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820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同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已经被多个法院查封,银行账户也已经多次轮候冻结,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2019)浙0483执1209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永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胡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