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安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嘉兴市九天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411执2403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嘉兴市九天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97819-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秀民初字第0077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嘉兴市九天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嘉兴市九天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嘉兴市九天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嘉兴市九天商务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湖州银行的80×××75的存款人民币272182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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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金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