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安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警安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裕田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22执1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警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丁恩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金龙,男。

被执行人:浙江裕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

法定代表人:蒋志谦。

申请执行人浙江警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裕田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22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警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裕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警安建设有限公司消防系统维护费14666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裕田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限制消费令,要求浙江裕田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裕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裕田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浙0822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对浙江裕田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截至2021年1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裕田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裕田商贸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22执17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克长

审判员  郑风英

审判员  张造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