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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22执恢23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警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华路628号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金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裕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蒋志谦。
本院在恢复执行(2020)浙0822执1741号浙江警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裕田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了(2021)浙0822破1号民事裁定,宣告浙江裕田商贸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822执恢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