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弘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报送并向社会公示2020年度报告,被责令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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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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