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6民初4310号
原告: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51153G。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告:安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创新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NW6396。
法定代表人:方降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西路8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949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