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03民初1302号 原告:***,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菏泽市定陶区孟海镇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 经营者:***,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自2022年8月22日至2023年3月14日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共计420000元;对于残疾赔偿金和2023年3月14日之后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保留诉权。2.诉讼费用由***、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河南省辉县市薄壁镇铁匠庄32718部队士兵综合楼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又将木工作业分包给***。2022年8月5日,***到32718部队士兵综合楼为***提供劳务。2022年8月22日上午10时许,***在一层支模,因木方断裂从3.3米的高架处摔落,安全帽因撞击钢管掉落,***头部受伤。经检查,诊断结果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多发大脑挫裂伤等。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事故发生后,***、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将***列为第一被告,有故意制造管辖连结点的意图。第一,尚无客观证据证明***和***之间的法律关系。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包、分包。正如***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自2022年8月5日起为***提供劳务,并于2022年8月22日从高架处摔落。***尚未领取工资,尚无证据证明劳务合同关系。***和***可能是工友关系,而***是介绍人。第二,本案宜由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为河南省辉县市,故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考虑到工程已经竣工,在河南省参加诉讼会增加各方当事人的诉累。因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住所地为天津市静海区,本案由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严格审查管辖权。 ***主张,***和***为工友关系,***并非为***提供劳务。 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主张,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后,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又将全部劳务作业转包给***。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5日,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订立《中国人民解放军32718部队士兵综合楼翻建土建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河南省辉县市。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劳务作业。2022年8月22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2718部队士兵综合楼提供劳务,后受到人身伤害。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侵权行为地为河南省辉县市,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取决于***和***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在***起诉前,***向***出具了书面证明一份,***否认***为其提供劳务。诉讼过程中,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将全部劳务作业转包给***,***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为***提供劳务。***在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和***属于劳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将***列为被告,属于规避地域管辖。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的经营范围包括劳务作业,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选任方面没有过错。因天津市静海区跃安建筑工程队、***住所地为天津市静海区,从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考虑,本案可以由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为了保障程序公正,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