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7民初2669号
原告:**,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男,1986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湖北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台商投资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湖北睿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街道团结路120号福星惠誉国际城K3地块20层9室-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云一期建设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星谷大道航天产业园。
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湖北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睿石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云一期建设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李莅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