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民终2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街道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济南佳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堰头村北傅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佳易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69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收到缴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淑梅
书 记 员 芦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