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思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1486号之二 原告:陕西思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泾渭五路秀水蓝天小区1-110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黎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思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青0223民初1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网络系统查询,如有财产则在770935.99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12个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作出(2023)青0223民初14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陕西思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现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的(2023)青0223民初1486号民事裁定书对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