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02执42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
被执行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216599XD。
**与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3)皖02民终2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万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