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881民初154号 原告:***,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4号楼13层16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