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881民初154号
原告:***,男,196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4号楼13层16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