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9354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拓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深圳长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长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727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系长田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工程劳务班组负责人,应***的要求,原告组织老乡共七人组成施工小组到佛山市南海区××工程进行电工班组的劳务工作,工程款按节点支付,截至至2022年7月份,两被告尚欠原告及案外人***、案外人***、案外人***、案外人***共计工程款97270元。因原告系施工小组的发起人,在两被告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原告将所欠付的工程款垫付给了其他施工小组人员,故两被告现欠原告工程款共计97270元。原告认为,因工资实际发放的方式是按节点和按比例结算,该工资的实质应该是工程款,两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决依原告所请。 诉讼中,被告长田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是雇佣合同纠纷,排除专属管辖,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长田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故申请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表显示,原告仅是涉案工程的劳务人员之一,原告收取的是劳务工资,并非工程款。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不能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长田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长田公司申请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长田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秀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