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腾龙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腾龙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辖终1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真,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腾龙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龙,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民初6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祥建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大足,本案应由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区,属一审法院管辖范围,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劲松
审判员  杨超凡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俊冰
书记员杜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