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2民初2180号
原告:重庆腾龙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体育村32号大田湾全民健身中心体育馆北五楼西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98212020。
法定代表人:黄国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贤江,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实验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凉风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42452998211R。
法定代表人:谢江,该校校长。
原告重庆腾龙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实验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因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重庆腾龙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月7日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腾龙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48元,减半收取16724元,由原告重庆腾龙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庹华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 玲
书 记 员 田雅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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