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1524号之一
原告:南京***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固城湖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肖长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语,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郑浩,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六合金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峰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邱晗,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京龙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专诸巷28号紫晶广场一区6幢06、07、08室。
法定代表人:冯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六合金牛门窗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龙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南京***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7元,减半收取4,179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199元,由原告南京***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厉荣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