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6民初1524号之二
申请人:南京***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固城湖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肖长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语,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郑浩,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六合金牛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峰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邱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六合金牛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苏0116民初152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自身处分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六合金牛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荣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