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信达能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三原银河铁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信达能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财保355号 申请人:陕西三原银河铁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华信达能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 申请人陕西三原银河铁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信达能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2106.25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当于332106.25元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三原银河铁塔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信达能电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2106.25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扣押、查封相当于332106.25元的其他财产(扣押、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