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伟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元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28民初850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被告:元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住所地元阳县常青路。
负责人:牟垚,职务:局长。
被告:云南伟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元阳县南沙镇财富小区105幢。
法定代表人:龙美芬,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元阳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云南伟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2022年8月7日原告***以本案起诉时遗漏其共同合伙人,要求撤诉后再另案共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25元,减半收取计7463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刀红艳
人民陪审员  王依法
人民陪审员  莫迎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汝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