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28民初1094号
原告:云南伟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公司住所地:元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1月18日生,彝族,公务员。住元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5月7日生,彝族,农民。住元阳县。
原告云南伟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3日立案受理。2023年9月11日,原告云南伟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伟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伟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云南伟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