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光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赤壁市官塘驿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281民初1739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原告:***,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赤壁市官塘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壁市官塘驿镇振兴街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281011346162c。
被告:江西省光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紫阳镇茶乡东路19-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332939372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原告***、***与被告赤壁市官塘驿镇人民政府、江西省光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4元,减半收取计78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童瑶